【公告】「113年度補助本鄉轄內學校、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或宗教團體辦理族語學習課程計畫」,請符合資格者於受理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主旨:公告「113年度補助本鄉轄內學校、原住民機構、法人、團 體或宗教團體辦理族語學
習課程計畫」補助之申請程序、申 請書格式及資格條件,請符合資格者於受理申請期
限內提具 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113年度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振興補助計畫暨臺東縣海端鄉公 所補(捐)助案件審查作
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每年4月1日起至10月30日止,依本所函頒計畫時 程辦理。
二、資格條件:應具備下列資格其中一項。
(一)本鄉轄內各級學校。
(二)經政府合法立案之本鄉轄內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宗教團體 但不含財團法人。
三、補助項目:依本所函頒補助計畫辦理,並依實際申請審查辦理。
四、審查方式:
(一)受補(捐)助案件最低需有百分之十自籌款。
(二)申請單位應依計畫時程提報及作為執行之依據,備函檢附申請表、計畫書、公職人
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 事前揭露】、具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應備文件向
本所提出。
(三)申請補助案件,經本所(主辦單位)依計畫審查基準審查原則,進行書面審查,符
合補(捐)助範圍及計畫項目規定者,嗣經本所簽報核定,函文通知申請單位核定
補(捐)助之項目、金額等事宜。
(四)申請補助如有下列各款經費者不予補(捐)助:
1、各項會務會議、會員旅遊、文康自強活動等性質者。
2、政黨政治相關活動。
3、未訂定明確、具體之計畫者。
(五)補(捐)助計畫經核定後,因事實變更或其他正當合理事由致無法執行者,申請單
位應敘明理由函報本所核定修正或停止計畫之執行。
五、全案預算金額概估:年度該項補助預算金額(30萬元),經費用罄後,本所即停止受理
申請。
六、補助金額上限:
(一)申請單位為學校者,核定數以8間為限,對同一申請單位之補助每一年度以不超過
新臺幣3萬2,500元為原則。
(二)申請單位為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宗教團體者,核定數以2間為限,對同一申請單位
之補助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2萬元為原則。
(三)申請單位依計畫核銷時程提送結案成果報告,經本所審核通過後覈實核撥補助。
七、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
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
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檢附「臺東縣海端鄉公所補(捐)助案件審查作業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非屬利衝迴避具結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