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臺東縣政府「推動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
一、依據臺東縣政府推動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縣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之縣
民,依據旨揭要點第四點規定:申請人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寄發認證合格證書後,至
臺東縣政府指定線上申請平台辦理,並上傳下列文件:
(一)當年度發放之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二)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存摺封面影本。
(四)身分證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三、申請案件經臺東縣政府複審合格並核定獎勵後,獎勵金於3個月內逕撥申請人、其法定
代理人或監護人帳戶。
四、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該府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一)曾經受有同語別(方言別)之同等級認證獎勵。
(二)已通過同語別(方言別)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四)已獲臺東縣政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
五、113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結果,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本(113)年度5月
20日公告並寄發認證合格證書,線上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
六、獎勵金線上申請平台:https://www.indigenous.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