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農業部修正搭乘漁船從事傳統文化活動管理措施第一點、第三點、第七點
主旨: 搭乘漁船從事傳統文化活動管理措施第一點、第三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說明:
一、農業部為維護人民搭乘漁船出海從事傳統文化活動之安全及秩序,特訂定本措施。
- 申請從事原住民族文化活動者,應由部落或原住民族團體提出申請;從事宗教活動者,應由當地區漁會或宗教團體提出申請。
二、搭乘漁船出海從事傳統文化活動,應由前項申請單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
於活動日十日前,向進出漁港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進出不同直轄市、縣(市)漁港時,應分別提出申請:
- 申請單位之資格證明文件。
- 漁業執照影本。
- 漁船之幹部及普通船員名冊。
- 從事傳統文化活動人員名冊。
- 出海人員投保意外保險之證明文件,每人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搭乘漁船從事傳統文化活動;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之,
並副知進出漁港所在地之海岸巡防機關及農業部漁業署: - 申請文件不完備或有虛偽不實、偽造之情事。
- 搭乘漁船之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 漁船活動區域不符合第二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 申請程序不符合第三點規定。
- 申請人三年內曾有違反前二點各款規定之一。
- 三年內曾查獲漁船有未經許可搭載人員出海從事傳統文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