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本所「112年度第2次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振興補助計畫」,申請期間自112年7月24日起至112年8月24日止。

本所辦理「112年度第2次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振興補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經政府合法立案並設籍本鄉之法人團體(社區發展協會、教會、社團組織但不含財團法人)、本鄉轄內各級學校。

 

二、申請期間:自112年7月24日起至112年8月24日止,檢附申請表及計畫書等相關申請文件備文函送或親送至民政課申請,未

      依規定備齊資料提報者不列入審查補助對象,逾期不予受理。

 

三、同年度同一單位申請同一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四、申請時請檢附相關文件及主動表明身分關係,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非屬利益迴避具結書」

     ,其他相關補助項目、申請條件、計畫執行期程等資訊請詳閱「112年度第2次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振興補助計畫」。

 

五、上開補助計畫及申請表件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