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海端鄉公所 「廢輪胎之回收處理」公告

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所轄內之機車行所產生之廢輪胎,本所仍應廢棄物清理法,執行一般廢棄物回收及清除工作,並採沿線收運,但每間機車行每次不得超過6條,6條以上者應與本所清潔隊聯繫,由本所清潔隊另約定時間,由機車行運至本所清潔隊指定貯存區,或由本所前往清運。

二、本公所轄內農機行或相關產源產生之農業機具廢輪胎,屬廢特種輪胎,本公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由相關產源自行或委託清運業者清除。

三、另,廢輪胎產生源若為汽車維修業(含保修廠及輪胎行等)及廢車回收拆解業等,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公告之事業,其營業產生之廢輪胎係屬事業廢棄物,...並應符合廢清法第28條規定之自行或委託等方式清理。